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如何认定为工伤?
《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构成工伤认定的要件有三个:1、必须是交通事故;2、必须是本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3、必须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必须合理确定交通事故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解释,“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要认定是交通事故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因车辆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解释,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二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同样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解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是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事故,而不是人为故意造成的事故。只有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是交通事故,这是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
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如果要认定为工伤,还必须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只有在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由公安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只有在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要求,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需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处理证明。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差别,所有的交通事故特别是非机动车事故都要求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证明,在现实操作中面临较大的难度,可能会将一部分本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排除在工伤认定的大门之外,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条例》立法的初衷。因此,与机动车事故提交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证明为必备要件不同,非机动车事故提交的其他可以证明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视为与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无论是机动车事故还是非机动车事故,如能提交生效的判定本人非主要责任的法律文书,也是可以作为认定本人责任归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3、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关键因素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认定
1996年10月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属于工伤。《条例》在立法时取消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做出任何限定,说明立法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保护范围有所扩大,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下班的时间可以无限扩大解释。因为超出了必要的界限,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所以,职工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范围内。那么,何谓“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该案在判决中对此作了非常精辟的阐述,“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在实务中一般认为,职工上下班的通常路线无疑是合理路线;职工没有走上下班的通常路线而是绕行了部分路线,绕行是因为正常的人情伦理的需要,如接送小孩、顺便购买生活必需品、到邮局寄封信等,也应该视为合理路线。而合理时间,一般指的是职工从离开家里到单位上班或离开单位到家里,在当天正常交通情况下所花费的时间,当然要根据所乘交通工具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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