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3 15:20:5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修改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是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要严格把握羁押的合理性、必要性,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只要被告人符合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为适用非监禁刑创造条件,确保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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