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3 15:20:3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认罪认罚案件不能放松证据标准。要避免对有罪供述形成依赖,重蹈“以口供为核心”的覆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以减少事实认定和降低证据标准为代价,更要严格防止为达到认罪认罚而采取逼供、诱供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后证据仍不能形成完整体系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能以认罪认罚为由进行处理。同时,要严防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迫认罪、冒名顶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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