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故意违约赔偿房价上涨差价
2018-10-30 23:40:4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案情简介:
1、 杨某与王某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杨某购买王某甲名下的房屋,合同签订后,杨某共支付定金10万元。
2、 因房价上涨,王某甲不愿再出售房屋,拒绝办理网签,导致网签备案无法办理。
3、 杨某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妻)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订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法院认为:
因合同解除造成杨某无法依约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成交价格与其在诉讼期间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价损失,属于杨某的合理损失范围;而根据房屋中介公司庭审陈述,杨某对于涉案房屋已经完成了草拟网签,丧失了在相同区域再次购房的可能性,王某甲、王某乙以杨某未采取措施继续购房,造成损失扩大为由主张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另,王某甲、王某乙再审仍主张判决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远远超过了其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杨某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过高问题。对此理由,本院认为,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最终评估市场价值,涉案房屋的差价损失是杨某因合同无法履行遭受的实际损失,属于王某甲、王某乙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且王某甲、王某乙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杨某主张的损失数额存在过高的情形,故对于王某甲、王某乙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务分析:近几年来,房价不断攀升,出卖人受利益驱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违约,使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法院判决出卖人承担房屋差价损失,有利于惩戒这种投机行为,使守约方的损失尽可能缩小,使市场交易秩序稳定良序的发展,引导公民诚实守信。本案中杨某依约向王某甲支付了首付款,在王某甲积极地配合下完全可以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但王某甲出尔反尔,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采取了消极不配合拒绝的态度,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也使杨某失去了其他购房机会,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根本无法弥补杨某因此遭受的损失,购房支出是生活中的一笔很大的支出,在此次购房行为不能达到目的时,杨某还会进行二次购买,购买房屋时所要多支出的购房款可作为买房人利益损失予以赔偿。
1、 杨某与王某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杨某购买王某甲名下的房屋,合同签订后,杨某共支付定金10万元。
2、 因房价上涨,王某甲不愿再出售房屋,拒绝办理网签,导致网签备案无法办理。
3、 杨某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妻)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订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法院认为:
因合同解除造成杨某无法依约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成交价格与其在诉讼期间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价损失,属于杨某的合理损失范围;而根据房屋中介公司庭审陈述,杨某对于涉案房屋已经完成了草拟网签,丧失了在相同区域再次购房的可能性,王某甲、王某乙以杨某未采取措施继续购房,造成损失扩大为由主张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另,王某甲、王某乙再审仍主张判决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远远超过了其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杨某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过高问题。对此理由,本院认为,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最终评估市场价值,涉案房屋的差价损失是杨某因合同无法履行遭受的实际损失,属于王某甲、王某乙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且王某甲、王某乙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杨某主张的损失数额存在过高的情形,故对于王某甲、王某乙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务分析:近几年来,房价不断攀升,出卖人受利益驱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违约,使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法院判决出卖人承担房屋差价损失,有利于惩戒这种投机行为,使守约方的损失尽可能缩小,使市场交易秩序稳定良序的发展,引导公民诚实守信。本案中杨某依约向王某甲支付了首付款,在王某甲积极地配合下完全可以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但王某甲出尔反尔,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采取了消极不配合拒绝的态度,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也使杨某失去了其他购房机会,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根本无法弥补杨某因此遭受的损失,购房支出是生活中的一笔很大的支出,在此次购房行为不能达到目的时,杨某还会进行二次购买,购买房屋时所要多支出的购房款可作为买房人利益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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