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死亡,同桌人敬酒仅系习俗无恶意不要赔偿

2018-11-01 08:30:0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2018年1月2日,赵某邀请李某去参加因其女儿的婚礼而举办的宴席。期间,赵某按照当地风俗向每桌客人敬了一次酒,未给李某单独敬酒。后每桌客人各自吃宴席喝酒。宴席结束后,赵某发现李某喝醉了,安排李某在举办宴席的休息室休息,赵某及亲戚于14时许离开了宴席举办地。同日19时许,李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与一普通货车相撞,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5.2mg/100ml。
  李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但其在参加宴席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致其自身酒醉。宴席举办者赵某按习俗敬了一杯酒,此举符合民俗民风,不存在劝酒、恶意灌酒的行为。且李某酒醉后,赵某安排李某在举行宴席的休息室休息,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证据显示李某的死亡与宴席举办者赵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而,对于李某的死亡,宴席举办者赵某无需承担责任。(姚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