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借条任何时间都能要的回吗?
2018-11-13 06:54:3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案情梳理】陈某甲因养牛需要资金,分别于2010年1月12日、同年12月7日,向陈某乙借款人民币2万元、1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借条,约定2012年年底为还款期限。之后,陈某甲除在2012年12月30日偿还给陈某乙借款本金1万元,再未还本付息,原告陈某乙也一直没有主张。2018年5月15日,陈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下欠的借款。陈某甲主张已过时效。
【法院认定】陈某乙未能举证证明,在陈某甲偿还本金1万元后,自己曾向陈某甲催讨过本案借款。本案诉讼时效应自陈某甲偿还本金1万元之日起计算,至陈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3年,超过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陈某甲主张诉讼时效已过,陈某乙应承担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陈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如果双方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是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开始起算。如果没有,时效应从出借人第一次开始索要借款后起算。另外,在三年时效期内,如果出借人有催要行为或借款人有还款行为,都会引起时效中断,从催要或还款后重新计算三年时效。还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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