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滚利是天经地义的吗?

2018-11-13 06:54:5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案情梳理】20111124日,男子张某因生意周转资金紧张,向孙某借款并书写8万元的借条一份,当日拿去现金7万余元,将近1万元扣作利息,同时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至2012524日,由赵某、郭某担保。期间张某于2012101日、20121016日共支付利息1.5万元。后孙某多次索要本金及利息无果,于2015511日将张某及两名担保人列为被告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人连带偿还他的本金8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此可以得知,孙某作为出借人,是不能预先从出借款中扣除利息的。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何解决本金中扣除利息的问题。

  【法官提醒】在借贷关系中,为了防范风险,出借人一般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直接从本金中以扣除利息的方式来确保自己利息的收回,使得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要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同时也导致借款过程中实际利率高于约定借款利率。20159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完善民间借贷立法,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同时,也对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贷关系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作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