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一定能胜诉吗?

2018-11-13 06:53:02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案情梳理】侯某称在与夏某恋爱同居期间借给其人民币150余万元,夏某打印了借条并签名。借条载明:“夏某向侯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夏某未偿还该款项。两人分手后,侯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夏某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定】侯某与夏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但庭审中,侯某仅提供了借条,并称该笔借款非一次性给付,而是在四年间陆续以现金形式分别给付两笔等大额借款,侯某应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述事实仅有侯某本人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故对其上述意见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反映借款的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