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

2018-11-14 20:58:2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该规定是为了特别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若有特殊情况,如女方受孕是与他人通奸所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不妨碍其有权提出离婚的请求。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