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1、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指被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写明的住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说明一下,原被告双方户口均在老家,双方在别处工作、生活,此种情况在广州比较常见。如果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广州,双方或者被告在广州工作、生活,又考虑路途遥远或成本高昂,不想去老家起诉离婚,就可以想办法在广州起诉离婚。实践中经常碰到类似的案例,因此以广州为例,我们详细说明此类情况的处理方法:
(1)如果被告在广州办理了居住证,也就是暂住证(不需要考虑原告是否办理),并且连续居住至今满一年以上,持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或者被告居住证原件,即可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区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若被告未在广州办理过居住证,或者办理过居住证,但未满一年的,或者办理过居住证,但现已注销的,则需要在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居住证明》,证明被告已在该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该证明也可以作为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依据,从而在广州起诉离婚。需要提出的是,现在广州有些区法院不仅仅要求有居住证明,还需要立案时提供租房合同等证据辅助证明,才予以立案受理。
3、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一)-(四)之情形,原告在向自己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时,需要证明被告符合上述情形,例如,向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提供被告被监禁的证明;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或者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或已宣告失踪。否则,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不会受理,仍须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军人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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