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赣0322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鹏,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经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鹏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鹏到庭参加诉讼。经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并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赣03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鹏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1日作出(2016)赣0322刑核8562322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堂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鹏到庭参加诉讼。经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黄鹏在上栗县金山镇金山村租用邓某的工棚,从上栗县金山镇高山村陈某经营的花炮原材料店购买高氯酸钾、笛音剂等烟花原材料,非法生产“烟花哨子”进行销售。同年11月30日上栗县金山镇打非办工作人员检查时,在工棚内查获每饼规格为19个的42饼大号“烟花哨子”、217饼小号“烟花哨子”以及高氯酸钾、笛音剂粉末混合物88000克。经鉴定,“烟花哨子”和粉末状混合物成分为烟火药;大号“烟花哨子”总药量6232.38克,小号“烟花哨子”总药量19213.18克。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鹏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其因家庭生活所迫,不得已从事非法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未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伤害,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黄鹏在上栗县金山镇金山村租用邓某的工棚,从上栗县金山镇高山村陈某经营的花炮原材料店购买高氯酸钾、笛音剂等烟花原材料,非法生产“烟花哨子”进行销售。同年11月30日上栗县金山镇政府打击非法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办”)工作人员检查时,在工棚内查获高氯酸钾、笛音剂白色粉末混合物88000克、每饼规格为19个的大号“烟花哨子”42饼、每饼规格为19个的小号“烟花哨子”217饼。侦查人员对上述查获的大号“烟花哨子”、小号“烟花哨子”以及高氯酸钾、笛音剂白色粉末混合物进行了取样送检。经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验,现场查获的88000克白色粉末状混合物质经样品检验含有氧化剂高氯酸钾、还原剂苯二钾酸氢钾,属烟火药;现场查获的大号“烟花哨子”经样品检验含有氧化剂高氯酸钾、还原剂苯二钾酸氢钾,属烟火药,单个含药量7.81克,总药量6232.38克;现场查获的小号“烟花哨子”经样品检验含有氧化剂高氯酸钾、还原剂苯二钾酸氢钾,属烟火药,单个含药量4.66克,总药量19213.18克。
所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一份,证明上栗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民警在见证人李某的见证下,对上栗县金山镇金山村粮管所旁黄鹏租用的两所工棚进行搜查,在一间工棚内查获高氯酸钾和笛音剂混合物,现场称重176斤,在工棚外查获两箱装好的烟花哨子成某,其中一箱装有42大饼,另一箱装有217小饼,每饼19个。
2、提取笔录一份,证明侦查人员依法提取了现场查扣的176斤混合原料中的100克、大饼烟花哨子1饼、小饼烟花哨子1饼。
3、现场照片九张,证明黄鹏非法生产爆炸物的现场情况。
4、现场示意图一份,证明现场方位情况。
5、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验报告三份,证明现场查获的88000克白色粉末状混合物质经样品检验含有氧化剂高氯酸钾、还原剂苯二钾酸氢钾,属烟火药;现场查获的大号“烟花哨子”经样品检验含有氧化剂高氯酸钾、还原剂苯二钾酸氢钾,属烟火药,单个含药量7.81克,总药量6232.38克;现场查获的小号“烟花哨子”经样品检验含有氧化剂高氯酸钾、还原剂苯二钾酸氢钾,属烟火药,单个含药量4.66克,总药量19213.18克。
6、营业执照、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上栗县金山镇高山村陈某的经营资格情况。
7、现实表现证明一份,证明黄鹏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8、户籍证明一份,证明黄鹏的基本身份情况,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9、上栗县金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黄鹏于2016年11月30日因非法生产烟花哨子等被金山镇打非办工作人员查获。
10、证明、销毁清单各一份,证明金山镇人民政府于案发当日将非法作业的人员带回派出所后,同日已将所有查获的成某、半成某进行了销毁。
11、证人叶某包、欧某的证言,证明他们系金山打非办工作人员。2016年11月30日,他们打非办的人在金山镇金山村下乡开展非法生产巡查,在金山村杨家弄粮管所仓库附近的山岭上的废弃车间发现黄鹏在做哨子烟花,该地是没有取得任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地方。现场黄鹏正在用机器加工压制哨子,混好的笛音剂、氯酸钾、金属钛药物约176斤,一台机子压制哨子,大型烟花哨子有42余饼,小型烟花哨子210余饼。
12、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份至12月份,一个湖南口音的男子开着湖南牌照银灰色面包车到他经营的高山花炮原材料经营部购买了几次高氯酸钾和笛音剂用来作烟花哨子。经陈某辨认,其能指认出在其店内购买过高氯酸钾和笛音剂的男子系被告人黄鹏。
13、被告人黄鹏供述,2016年10月份开始他在金山镇金山村租用邓益军民房生产烟花哨子。他没有生产许可证,私自配原料,用机器生产烟花哨子。生产哨子要用氯酸钾、笛音剂、海绵钛,原料他从横水村日华烟花原材料店里购买,成某运往湖南澄潭江镇吾田花炮厂销售。从10月份到现在他总共生产了大的有40件,每件150饼,总共6000饼。生产小的20件左右,一件240饼,总共4800饼。查获的时候他生产了一件25的哨子,40个饼子左右,还有一些装了药没有压缩的哨子200多个,合了两包高氯酸钾和一包笛音剂,加上之前剩下的总共200斤混合药左右。他知道高氯酸钾和笛音剂混合在一起遇到明火就发生剧烈燃烧然后爆炸。
关于被告人黄鹏提出其因家庭生活所迫,不得已从事非法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未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伤害,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鹏在没有取得烟花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擅自非法生产,查获的烟火药数量超过15千克,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鹏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鹏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审判长 谢仁胜
审判员 谢永林
人民陪审员 魏安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员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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