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8种情形
2018-12-09 11:26:1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一、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
3、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
4、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10、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以下情形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6、因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案例:
2015年5月1日,王某与某电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月工资为6000元。期间该电力公司未按时向王某支付2016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王某于2017年1月8日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要求该网电力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共12000元,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5万元。
该电力公司不服,王某遂诉至劳动仲裁局。
判决结果
仲裁局认为,王某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为由,与该电力公司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因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法解除。
仲裁局裁定该电力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2016年11月、12月的工资共120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即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为一年期限,补偿金为一个月基本工资6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期间的满足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经济补偿金为12000元)。
(法务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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