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要通知工会和劳动部门否则要赔偿
2018-11-29 08:43:2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蒋某自2010年6月进入某化学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市场部营销。2014年11月,公司因停产将包括蒋某在内的部分员工放假。2015年11月10日,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蒋某等6人要裁员,11月20日向蒋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公司因经济形势差等原因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辞退一部分休假员工,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1月25日予以终止。公司将按时支付您2015年11月25日之前的薪资及经济补偿金,并将出具相关离职证明。……”。公司对蒋某等6人作经济性裁员向本单位工会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公会也在回执上加盖公章,但公司裁减人员方案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蒋某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化学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放假期间的生活费、拖欠的工资、租房补贴等。仲裁委裁决某化学公司向蒋某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8074.47元,对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蒋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化学公司虽举证证明其因市场行情、企业资金链等多方面因素被迫停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解除包括蒋某在内的6名员工劳动关系,但其未履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的程序,故某化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违法,需向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经济性裁员的,除需满足人数的要求外,还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法官寄语】
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景气,势必影响我国国内部分企业的正常经营。企业因运营出现严重问题,财务状况出现严重亏损,一次性辞退部分闲余员工,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以保护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亦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置经济性裁员条款的初衷。但进行经济性裁员毕竟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为取得职工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促使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除需达到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求,还应当履行将理由、裁减方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和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必经程序。虽然用人单位的这一义务仅是程序性的,不论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与否,最终决定权仍在用人单位,但是这些程序对于保障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促进劳资双方通过自我协调化解劳资纠纷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程序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因此,在经济形势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经济性裁员等方式来度过难关,本无可厚非,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否则可能会面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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