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路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是工伤吗
2018-11-21 08:51:22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某日,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交警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袁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袁某造成的,袁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认为,袁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袁某是在为公司出差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将袁某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
本案中,袁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言之,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外出期间又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因工外出其中蕴含着两个“因工”:
其一的“因工”是其外出是工作原因所致,即其出现在受伤害的时空环境是因为工作;
其二的“因工”是其受伤害的直接原因亦是工作所致。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外出受伤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此外,其因工外出期间因个人原因受到的伤害也是不能够认定为工伤的。
综上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职工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珠海人社、法务之家)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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