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的人一年后去世,按20年标准计算的赔偿退吗?
2018-11-20 18:51:0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今天老王要跟大家说的就是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案子。
就在不久前,高强的儿媳妇给他生了个大胖孙子,他今天开着自家的三轮汽车准备看大孙子去。高强这一路上心情都十分得好,想着马上就能见到自己的大孙子,嘴上更是哼起了小曲,可谁料想到,下一秒意外就发生了。
高强开着车到了一个丁字路口,在左转弯的时候,车速很快,也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的情况,意外撞到了行人王建,王建当场被撞出去好几米。高强被突然出现的情况吓了一跳,赶紧踩刹车停了下来,车来到王建身边查看情况。只见王建躺在地上,痛苦地扶着膝盖,高强见状立刻拨打了110和120,将王建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
随后交警赶到现场以后,进行了一番勘察,最终认定高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建没有责任。
王建入院治疗一段时间以后,并没有急着向高强索赔,因为他觉得自己的伤情比较重,所以想去做伤残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结合医药费一起向高强索赔。
过了一阵子,王建的伤情报告出来了,他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王建拿到伤情报告以后,就准备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款,可谁知就在这时,王建却被查出了癌症晚期,一个月后就去世了。
就这样,直到王建去世了,王建都没有向高强索赔,但是这事也不能不了了之呀。王建去世以后,王建的儿子王小刚将高强和高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20年的赔偿款。
在法庭上,王小刚说道:“法官,按照规定,应该以20年的标准予以赔偿。”
高强听后不同意了,他跟法官说道:“法官,王小刚的要求太不合理了吧,我觉得这伤残赔偿金不应该赔20年的,而是应该赔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直到王建去世前的这段时间。因为王建是因病去世的,也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去世的,所以他去世以后,就不应该再计算伤残赔偿金了。”
保险公司这时也说道:“这事情是发生在2年前的,他们现在找我们理赔,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所以我们不用赔偿他。”
那王建的伤残赔偿金到底应该如何计算呢?王小刚的诉讼有没有超过时效呢?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王小刚115600元;高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王小刚37000元。
关于保险公司提到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由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需根据治疗、休养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诉讼时效应从治疗终结之日或者伤残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王建伤情较重且构成伤残,他的诉讼时效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伤残赔偿金计算的问题,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由上述规定可知,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定型化计算方法,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为法定推定期间,根据年龄情况作相应调整。
法律并没有规定受害人自定残之日起二十年内死亡的,应退回已支付的残疾赔偿金。从法律逻辑上来说,若以受害人实际生存年限为赔偿期限,则可能出现侵权行为致人重度残疾,定残后受害人生存时间很短,依据实际生存年限来计算只能得到很少的赔偿金,这显然有失公正。
同理,诉讼期间也可能影响受害人的获赔数额,如果受害人在诉讼终结后死亡,则可获得二十年的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在诉讼期间死亡,则只能获得定残之日至死亡时的赔偿金,这显然违背立法精神。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在定残后就确定下来,不因其他意外因素而有所变动。
综上,本案中受害人王建在定残后死亡,王小刚可以要求给付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计算以20年的期限为依据,不以受害人的实际生存时间为标准。所以就有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开大老王说法)
就在不久前,高强的儿媳妇给他生了个大胖孙子,他今天开着自家的三轮汽车准备看大孙子去。高强这一路上心情都十分得好,想着马上就能见到自己的大孙子,嘴上更是哼起了小曲,可谁料想到,下一秒意外就发生了。
高强开着车到了一个丁字路口,在左转弯的时候,车速很快,也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的情况,意外撞到了行人王建,王建当场被撞出去好几米。高强被突然出现的情况吓了一跳,赶紧踩刹车停了下来,车来到王建身边查看情况。只见王建躺在地上,痛苦地扶着膝盖,高强见状立刻拨打了110和120,将王建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
随后交警赶到现场以后,进行了一番勘察,最终认定高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建没有责任。
王建入院治疗一段时间以后,并没有急着向高强索赔,因为他觉得自己的伤情比较重,所以想去做伤残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结合医药费一起向高强索赔。
过了一阵子,王建的伤情报告出来了,他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王建拿到伤情报告以后,就准备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款,可谁知就在这时,王建却被查出了癌症晚期,一个月后就去世了。
就这样,直到王建去世了,王建都没有向高强索赔,但是这事也不能不了了之呀。王建去世以后,王建的儿子王小刚将高强和高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20年的赔偿款。
在法庭上,王小刚说道:“法官,按照规定,应该以20年的标准予以赔偿。”
高强听后不同意了,他跟法官说道:“法官,王小刚的要求太不合理了吧,我觉得这伤残赔偿金不应该赔20年的,而是应该赔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直到王建去世前的这段时间。因为王建是因病去世的,也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去世的,所以他去世以后,就不应该再计算伤残赔偿金了。”
保险公司这时也说道:“这事情是发生在2年前的,他们现在找我们理赔,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所以我们不用赔偿他。”
那王建的伤残赔偿金到底应该如何计算呢?王小刚的诉讼有没有超过时效呢?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王小刚115600元;高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王小刚37000元。
通过判决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赔了11万多,高强赔了3万多。那究竟这赔偿数额是怎么计算的呢?
关于保险公司提到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由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需根据治疗、休养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诉讼时效应从治疗终结之日或者伤残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王建伤情较重且构成伤残,他的诉讼时效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伤残赔偿金计算的问题,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由上述规定可知,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定型化计算方法,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为法定推定期间,根据年龄情况作相应调整。
法律并没有规定受害人自定残之日起二十年内死亡的,应退回已支付的残疾赔偿金。从法律逻辑上来说,若以受害人实际生存年限为赔偿期限,则可能出现侵权行为致人重度残疾,定残后受害人生存时间很短,依据实际生存年限来计算只能得到很少的赔偿金,这显然有失公正。
同理,诉讼期间也可能影响受害人的获赔数额,如果受害人在诉讼终结后死亡,则可获得二十年的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在诉讼期间死亡,则只能获得定残之日至死亡时的赔偿金,这显然违背立法精神。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在定残后就确定下来,不因其他意外因素而有所变动。
综上,本案中受害人王建在定残后死亡,王小刚可以要求给付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计算以20年的期限为依据,不以受害人的实际生存时间为标准。所以就有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开大老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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