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不卖了怎么办?

2018-10-22 16:01:31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2016年底,王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陈某某的一套两百多平米的房屋,协商确定后,2016127日,王某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屋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成交总价300万元,并约定陈某某应于2017310日注销他项权证。王某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

  但是35日,中介电话告知王某说陈某某房子不卖了,原因是房屋价格上涨了。王某急忙发函给陈某某及中介公司,要求陈某某注销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并协助他办理过户网签及资金托管手续,但是陈某某拒收该函件。王某又委托律师向陈某某再次发函,但是陈某某仍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之下,王某将陈某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审理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车库、房屋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清单上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总价共计390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陈某某退还王某购房定金5万元并赔偿差价损失90万元(390万元-300万元)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35日,被告通过中介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经原告催促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行为属于单方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告主张,本院确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323日解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涉案房产(含车库、固定装修及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390万元。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原告并无违约情形,并积极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后,原告又及时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防止损失扩大。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陈某某向王某支付房价差额损失90万元。

  房价上涨的速度之快,让很多卖房的业主在已经签过房屋交易合同后,宁可违约也不卖房。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因房价涨跌而恶意违约的,属于单方违约的情形,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包括房屋涨跌所造成的购房差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