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罪犯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而影响减刑?

2018-10-29 14:54:0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是否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认定,应当结合已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的情况(含判前)、所犯罪行性质、获利情况、赃款赃物去向、罪犯原职业收入情况、罪犯经济状况、狱内消费等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认定。“三类罪犯”不积极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
  2.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首次减为有期徒刑时,全面考察其改造表现,不宜因其申诉长期不予减刑。
  3.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罪犯亲友为使其“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4.罪犯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或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5.罪犯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有检举揭发,在裁判生效后查证属实,确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移送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减刑因素处理。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导致量刑刑种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