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催收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

2018-11-13 14:39:5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因催收引起的刑事案件并不鲜见。催收人员往往因为不法催收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发现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催收人员最易触犯的罪名。这些犯罪都发生在现场催收过程中。
  以下为几则涉及催收的犯罪案例:
  ● 故意伤害罪——(2014)凯刑初字第97号
  法院查明:被害人承接工程后因资金困难,向被告许中华借款10万,经被告多次催收,被害人仅支付部分利息,后被告在催收时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 非法拘禁罪——(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826号
  法院查明:被告人佘某等将被害人先后拘禁在可可公寓8楼、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对卢某甲催收欠款,未果后将卢某甲带上公司四楼关进一房间进行拘禁,并从外面用挂锁将房门锁住。几天内,卢某在佘某等人的监视下拨打电话筹款,晚上则被反锁进四楼房间,后被害人自杀跳楼身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等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被害人自杀死亡,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 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浙杭刑终字第1282号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汪某受人委托向朱某催讨债务,为向被害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还钱,在朱某经营的锡安文具商行内三次泼洒粪便、油漆。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陈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汪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016)浙03刑终1155号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拉拢、吸纳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不良青年,形成黑社会组织,该组织主要通过高利放贷攫取巨额经济利润,并采取不法手段进行催收。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判决结果: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催收人员违法催收可能构成犯罪外,债务人的反抗也可能对催收人员造成伤害,从而构成犯罪。典型的案例就是于欢一案。于欢在催收人员对其实施非法拘禁、侮辱等不法侵害时,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上门催收行为引发的暴力犯罪往往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导致国家的严厉打击,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种非暴力犯罪容易被催收机构和催收人员所忽视。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作了详细解释。
  相对于刀兵相见的诉讼,账款催收这件令人头痛的事情,应更为主张协商的方式。虽然没有硝烟,没有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但隐藏在背后的,却是更加残酷、更加微妙、更加惊心动魄的心理之战。这时,争战双方比拼的是智慧、谋略和心理强度。
  催账过程中,催收人员与欠款人之间的关系同样是紧张而微妙的。对于双方而言,谈判的基础是:希望以成本最小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双方在有一致利益(一致的利益是能够坐下来谈判的前提)的同时,又有着直接的冲突。本文就谈判的基本原则在催账过程中的体现与运用,看看催收员需要具备怎样的心理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