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逐一比对分析-五种适用规则
2018-12-07 08:49:13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但问题是,违约责任形式可以分为: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按照两两组合的话,扣除自己与自己组合,有多达10种(计算公式:C5 2 = (5*4)/(1*2)=20/2=10)
违约责任条款,其实就是为不同的违约行为,匹配恰当的违约责任。除了违约金和定金外,其它违约责任形式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是否可以并用呢?
似乎没见到过全面的梳理,这里不妨较较真,试着为下图中每个问号提供一个结论,并简要分析理由。
1.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
结论:可以。
原因:两者从效果上不冲突。采取补救措施通常针对瑕疵履行,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来修复瑕疵,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2.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
结论:可以。
依据:合同法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继续履行与违约金
需区分情况:
1)迟延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结论:可以并用。
原因: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瑕疵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结论:不可并用。
原因:瑕疵履行的违约金,是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治愈“了瑕疵,如果再就瑕疵事项本身继续履行,则使得守约方双重获益,因此应不可并行。但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其实事项的,不冲突。也即,前述不可并行,是指针对特定瑕疵事项,继续履行与瑕疵履行违约金不可并行。
举例:房屋出售方出售的房屋马桶是坏的,与合同约定有出入,此时出售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则无须就交付一个好马桶这件事继续履行。
3)不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结论:不可并用,当事人特别约定的除外。
原因:不履行违约金的应有之义,就是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支付的对价,用以弥补守约方原本可得的利益,因此支付了违约金,则自然无需再继续履行。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通常认为,现行中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的性质为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但并未禁止自由约定惩罚性违约金,照此当事人有权约定一方不履行义务则须承担”惩罚性违约金“且须继续履行合同。但由于赔偿行违约金为原则,所以此处结论为:不可并行,但特别约定的除外。
4.继续履行与定金
结论:不可并用。
原因:定金的功能在于对债务的担保,其适用条件是“不履行”,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担保功能,决定了定金的存在价值是保障债权得到实现,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债权得不到实现,其适用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获得合同利益,而不是获得超出主合同约定的额外利益。
在设有定金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主债权和定金担保权,在债务人有根本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主债务,或要求行使定金担保权。
但如果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主债务,而最终债务得到履行,则合同的履行情况由“不履行”变为“履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已不具备,不可以再要求适用定金罚则。
如果选择要求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就相当于债权人接受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放弃了要求债务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免除了债务人继续履行的责任。
因此,继续履行的结果,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互相冲突;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与继续履行的权利要求相互冲突。
5.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
结论:可以。
原因:合同法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采取补救措施与违约金
法律未做明确约定,整体结论是不可并用,特别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的除外。试分析如下:
1)采取补救措施与不履行违约金
结论:不可并用。
原因:采取补救措施的前提是合同履行有瑕疵,如果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支付了违约金,则谈不上瑕疵履行,也谈不上采取补救措施,所以两者不并用。
2)采取补救措施与瑕疵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
结论:不可并用。
原因:瑕疵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是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治愈“了瑕疵,如果再就瑕疵事项采取补救措施,则使得守约方双重获益,因此应不可并行。合同当事人特别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的,则可并用。
7.采取补救措施与定金
结论:不可并用。
原因:同前述继续履行与定金的关系。
8.赔偿损失与违约金
结论:可以。
原因: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相对于损失或高过过低的调整规则。
但是想要吐槽的是,违约金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举证困难,预先限定责任。如果发生争议后,即通过比对损失而调整,则事实上削弱了违约金制度的意义。背后的原因,在于立法对公平和意思自治的权衡。
从合同起草与审查的视角,则须明白,尽管合同中对同一违约行为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责任,但不能认为将一定获得二者叠加的违约效果。司法实践中,将优先考虑违约金,结合实际损失情况,考虑赔偿损失的约定。
9.赔偿损失与定金
结论:可以。
原因:法律没有禁止。但是效果上,约定定金后继续要求赔偿损失的,两者之和大于实际损失情形下,则可能不被支持。
10.违约金与定金
结论:不可并用。
原因:合同法116条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比如韩世远认为,“我国法律中的定金,兼具证约定金与违约定金双重功能……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关系当事人利益至巨,并牵涉对于定金规范目的的理解和把握,有必要具体分析讨论”。进一步,区分了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并认为“赔偿性违约定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并不冲突,可以并用”。
违约责任条款,就是为不同的违约行为,匹配恰当的违约责任形式。本文尝试把所有违约责任一一对比分析并用规则,是站在合同起草与审查实务的角度做的尝试,部分结论在学界和实务界尚有分歧,未必完全准确,恳请大家批评。
来源:法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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