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嫌疑人李某某之父李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现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本案有关问题依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构成犯罪,或即使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较轻,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没有羁押的必要,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律师了解的案情:
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宁易购众筹平台有业务合作关系,李某某是公司股东之一,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安排李某某给苏宁易购众筹工作人员王某某、某某辉陆续送去现金或转账29万元,以便将公司代理的众筹产品正常上线销售,并没有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据了解苏宁易购众筹平台人气不太旺,产品不多,因此不存在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2019年3月20日事发当天,公安接到举报来公司调查假冒苏宁招商一事,此前公安并没有掌握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给苏宁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某某辉送钱一事,公安人员询问某某辉的情况,李某某等人就主动交代了以上送钱的事实。
二、律师意见: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对照刑法164条规定,李某某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证据不足。本案中送钱的行为是公司股东商议决定的,众筹产品上线销售的利益由公司所有,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按照苏宁众筹平台的规定,公司产品本可以上线销售;此外王某某、某某辉收钱后有利用职权特殊照顾公司,或使其他公司利益受损或公平竞争秩序遭到破坏等,均没有证据支持。
2、即使构成犯罪,对照刑法164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
处罚。2019年3月20日公安来公司调查假冒苏宁名义招商一事,事先并没有掌握本案犯罪线索,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主动交待行贿的事实,公安们根据此交待当晚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抓获王某某与某某辉。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的行为符合刑法164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行贿金额不大,对照刑法164条及量刑规则,应当在一年以下量刑,加之其主观恶性不深又是初犯,社会的危险较小,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18条规定,综合评估确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并无逮捕必要,其父亲李某某提供保证金或担任保证人,保证能够及时、积极地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各项规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法精神和对较轻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辩护人: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
日 期: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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