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货”恶意串通,非法侵权,返还投资款
2018-11-22 07:42:2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交易所及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易损失后,二被告却拒不提交交易明细。最终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判决返还罗先生投资款1062799.94元。
原告:二被告恶意串通,非法获得自己本金,应为此担责
原告罗先生诉称,联创公司与交易所签署会员协议,负责在北京地区开发客户到交易所的电子盘内炒“现货”。联创公司推荐了罗先生在交易所开户,在近一年期间,罗先生向交易所入金26笔,共计1408101元;出金8笔,共计227212.18元,差额1180888.82元。交易账户下产生多笔交易订单,全部订单均在五日内通过对冲方式了结,无一例实物交付,交易系统自动扣划手续费等。
后罗先生了解到联创公司系利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安排,恶意串通,通过非法交易获取客户交易本金,交易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联创公司和交易所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客户的全部交易损失。故罗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联创公司赔偿损失118万余元,交易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合同合法有效,投资者应自担风险
被告联创公司与交易所均辩称,本案交易属现货交易,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合同合理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具有较强的金融性和风险性,投资者风险自担。二被告均未提供详细交易情况等证据材料。
罗先生作为投资者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对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返还财产金额由法院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酌定,最终法院判决联创公司、交易所返还罗先生投资款1062799.94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由于交易所拒不提供详细交易情况导致法院无法判断合同性质。其实在现实中,也存在很多披着现货交易外衣的变相期货交易。投资者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投资产品时一定要谨慎理智,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熏心而忘记潜在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如果发现上当受骗,应该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原告:二被告恶意串通,非法获得自己本金,应为此担责
原告罗先生诉称,联创公司与交易所签署会员协议,负责在北京地区开发客户到交易所的电子盘内炒“现货”。联创公司推荐了罗先生在交易所开户,在近一年期间,罗先生向交易所入金26笔,共计1408101元;出金8笔,共计227212.18元,差额1180888.82元。交易账户下产生多笔交易订单,全部订单均在五日内通过对冲方式了结,无一例实物交付,交易系统自动扣划手续费等。
后罗先生了解到联创公司系利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安排,恶意串通,通过非法交易获取客户交易本金,交易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联创公司和交易所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客户的全部交易损失。故罗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联创公司赔偿损失118万余元,交易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合同合法有效,投资者应自担风险
被告联创公司与交易所均辩称,本案交易属现货交易,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合同合理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具有较强的金融性和风险性,投资者风险自担。二被告均未提供详细交易情况等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罗先生提供了交易所的相关网页介绍、与银行签订的三方服务协议及资金走向,交易所亦认可曾经存在“海峡油”和“海峡银”的交易品种,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内容和关联程度的分析,能够证明罗先生作为投资者在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的交易行为。联创公司作为交易所的会员单位,由其业务人员发展罗先生到交易所进行交易并获利。
罗先生作为投资者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对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返还财产金额由法院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酌定,最终法院判决联创公司、交易所返还罗先生投资款1062799.94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由于交易所拒不提供详细交易情况导致法院无法判断合同性质。其实在现实中,也存在很多披着现货交易外衣的变相期货交易。投资者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投资产品时一定要谨慎理智,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熏心而忘记潜在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如果发现上当受骗,应该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 上一篇:工伤赔偿协议在不知鉴定等级前签订,不公平 虽已履行也可反悔 [2018-11-22]
- 下一篇:经济补偿的计算技巧举例分析 [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