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油污街头滑倒受伤该路段环卫处担责20%
2018-11-26 15:21:4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2016年7月25日晨时,原告林某前往菜场买菜,通过安源某菜市场附近的人行道,不慎滑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安源某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治疗结果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事故发生两小时前,环卫处工人将该路段垃圾桶拖走。在原告摔伤一小时后,环卫处工人与洒水车到场现场清理该路段的油渍,原告认为被告萍乡市某环卫处的保洁人员在拖动垃圾桶的过程中将油渍遗撒在路面上未尽到相应的清扫、保洁责任导致其摔倒受伤,双方协商无果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萍乡市某环卫处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0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林某在人行道行走过程中,因路面存有油污,致使其摔倒受伤,对该损害后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导致原告摔倒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即油渍的倾倒或遗撒人和具体负责道路清扫、保洁的责任单位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林某在无法确认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向对事发路段负有清扫、保洁义务的被告萍乡市某环卫处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因倾倒、遗撒油污的具体行为人身份无法查实,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被告萍乡市某环卫处对原告林某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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