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多长时间不再追诉?
2018-10-29 15:33:38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不含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含5年)不满十年(不含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具有追诉调查犯罪的权利)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立案侦查权的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重新计算)。
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在量刑上是罪责自负。
一、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设置的档次:(不满5年)5 年、(5 年以上不满 10 年)10 年、(10 年以上)15 年与 (无期徒刑、死刑)20 年
(1)法定最高刑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
(2)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的,经过 10 年;
(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 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
(5)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注意:“以上”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二、追诉时效计算:
1、起算日:《刑法》第 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也有特殊情形。
①实害犯,也即将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②危险犯,也即不将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 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之日; ③连续犯、继续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 之日起计算。
2、截止日: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就能追诉。
3、延长因素: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的,包括两种情形:①逃避侦查或审判、②提出控告(立案而不予立案)具体指:
①第 88 条第 1 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 的限制。” ②第 88 条第 2 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中断因素: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从犯罪后罪之日计算。第 89 条第 2 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 罪之日起计算。”
例:刘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追诉期限20年)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不认为是追诉中断)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并不中断,其犯罪过了22年,所以不应该追究其杀人罪行。
举例理解:甲于2015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8年7月10日归还,对甲的追诉期应如何算呢?因为是挪用公款是用于结婚,根据刑法规定,用于个人合法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该罪。所以追诉期应该从2015年4月10日开始追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不含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含5年)不满十年(不含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具有追诉调查犯罪的权利)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立案侦查权的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重新计算)。
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在量刑上是罪责自负。
一、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设置的档次:(不满5年)5 年、(5 年以上不满 10 年)10 年、(10 年以上)15 年与 (无期徒刑、死刑)20 年
(1)法定最高刑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
(2)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的,经过 10 年;
(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 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
(5)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注意:“以上”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二、追诉时效计算:
1、起算日:《刑法》第 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也有特殊情形。
①实害犯,也即将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②危险犯,也即不将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 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之日; ③连续犯、继续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 之日起计算。
2、截止日: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就能追诉。
3、延长因素: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的,包括两种情形:①逃避侦查或审判、②提出控告(立案而不予立案)具体指:
①第 88 条第 1 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 的限制。” ②第 88 条第 2 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中断因素: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从犯罪后罪之日计算。第 89 条第 2 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 罪之日起计算。”
例:刘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追诉期限20年)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不认为是追诉中断)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并不中断,其犯罪过了22年,所以不应该追究其杀人罪行。
举例理解:甲于2015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8年7月10日归还,对甲的追诉期应如何算呢?因为是挪用公款是用于结婚,根据刑法规定,用于个人合法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该罪。所以追诉期应该从2015年4月10日开始追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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