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案例中看保险合同中的“隐性免责条款”的效力

2018-12-02 16:14:3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从四个案例中看保险合同中的“隐性免责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中对于不能获赔的情况,通常有两种表达形式:显性免责条款和隐性免责条款。显性免责条款一般用“责任免除情形”等字眼进行明确标示,而隐性免责条款散落于合同的各个角落,虽然没有写明属于免责情形,但在一定情况下很可能免除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比如保险合同条款在“赔偿处理”部分约定: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质上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那保险合同中的隐性免责条款效力如何?
  答: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隐性免责条款无效。
  法信·裁判规则
  1.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隐性免责条款无效——宋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隐性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案号:(2008)桐城民初字第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6期
  2 .保险人仅对“责任免除”部分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隐性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刘宇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隐性免责条款大量存在于保险合同条款中。如果保险公司仅对“责任免除”部分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隐性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案号:(2010)西民初字第722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16日第6版
  3. 保险人对隐性免责条款未进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熊某、李某、被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人对隐性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原因在于:首先,隐性免责条款导致投保人补偿损失的目的无法实现,也背离了保险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保险分散风险,促进民事赔偿义务履行等功能;其次,隐性免责条款使得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应当享有的保险金求偿权无法全部、及时实现,保险人却得以免除其全部或部分保险责任;再次,违反法定义务,有违诚信原则。
  案号:(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17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18
  4. 保险人仅在隐性免责条款上作加黑提示义务,没有尽到全面、具体、明确的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董长连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隐性免责条款,保险人需要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且应证明自己履行了提示、说明的义务,否则隐性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在隐性免责条款上面作出的加黑提示义务仅是简单提示义务,还负有对该隐性免责条款全面、具体、明确的说明义务,说明清楚让投保人不仅知道还需理解。
  案号:(2014)酉法民初字第0241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