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问题概论

2018-12-25 16:26:24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公司僵局问题概论  
  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矛盾尖锐、互相抵触,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无法做出决议,公司长期无法正常经营运作,处在停滞甚至瘫痪状态,对股东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局面。
  案例:
  2008 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资组建丙公司。设立之初,双方共同参与制定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三名,乙公司委派两名,董事长及总经理由董事会选举及聘任。
  丙公司组建后,甲、乙之间矛盾不断,经常在经营方针及利润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2011 年,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已到,为选举新的董事长及总经理,乙公司派驻丙公司的两名董事建议召开董事会。但因利益纠纷,甲公司委派的三名董事拒不出席董事会。致使丙公司长期处于无法定代表人、无总经理的尴尬处境,公司根本无法正常运作,公司及股东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4 年,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散丙公司。经调解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解散丙公司。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 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 公司持续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 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183 条,规定了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时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我国是不鼓励解散公司的,一来不利于经济发展,二来会造成员工失业等社会问题。所以,《公司法》对请求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也有严格的要求。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哪种情况才算公司僵局?
  哪种情况才算公司僵局?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 条,对公司僵局进行了界定:
  1. 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是指要么股东根本不来参会,要么股东虽然来参会但任何提议都无法在会上通过表决获得通过。这2 种情况下,股东(大)会都形同虚设,公司如何发展、如何运转都得不到任何指引,形成僵局。这里规定了一个时间限制——连续2 年。这是给了公司一个缓冲期,2 年的时间给公司进行调整和“自救”。
  2. 董事之间长期冲突,导致董事会无法召开或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一般情况下可以由股东会通过协调或更换董事等途径来解决。但是如果股东会无法解决(如开篇案例,董事矛盾是源自股东矛盾),那么董事会也形同虚设,无法指挥公司运转。这几种情况都会导致公司机关陷入瘫痪状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损害股东利益。同时,为了防止滥诉,这一条也从反面进行了规定:
  (1)法律规定了股东具有知情权,同时也规定了公司连续5 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所以,当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时,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没有必要解散公司;
  (2)公司亏损,但是仍存在扭亏为盈的可能,不能仅因暂时的亏损就解散公司,这不利于资本的稳定;
  (3)公司资不抵债,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将启动破产程序,没有必要进行解散公司之诉;
  (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是公司解散的原因,没有必要再进行解散公司之诉。
  “最后的手段”——除了解散公司别无他法
  法院在审理请求解散公司的案件时,一定会综合考虑公司整体情况,看公司是否还有转机,是否还有正常运转的可能性。如果这个公司还“有救”,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解散公司的。
  举个案例:A、B、C 三个公司,各自投资1950 万元、50 万元、2000 万元成立D 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成立第一年,由C 公司派员担任D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A 公司以2000 万元的价格向D 公司转让生产技术;从第二年开始,由A 公司派员担任D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一年内,D 公司如约向A 公司支付了生产技术转让费2000 万元,但A 公司迟迟不将技术转让给D 公司。因此,在第二年,D 公司也没有如约让A 公司派员担任法定代表人。A 公司与C 公司为此矛盾激烈,针锋相对。
  2 年后,A 公司以D 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向法院起诉申请解散D 公司。而C 公司不同意解散,坚持认为只要A 公司履行义务将生产技术转让给D 公司,就同意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D 公司也将扭亏为盈。法院最终该判决,驳回A 公司诉讼请求。
  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D 公司已经陷入僵局,但是并不是“没救”。法院认同C 公司的说法,只要A 公司履行公司章程,D 公司还是有希望步入正常运转轨道的。同时,A 公司违约在先,而后又申请解散公司,无异于对B、C 公司造成二次伤害,从公平原则考虑, A 公司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申请资格——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按其所持股份数确定,每一股有一表决权。
  公司僵局多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是因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每个股东都有机会表达意见,意见较难统一;二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往往没有认真制定公司章程,导致后期股东相互之间矛盾意见大;三是股东退出公司的难度大。虽然法律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其他股东不收购其股权,外人是很少有愿意出资购买其股权的。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多、表决权分散,少数意见很容易被淹没;公司章程设立谨慎、严密,纰漏较少;股权转让方便快捷,所以较少出现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一旦出现,股东、董事之间互相抵触,彼此反对对方提议,很难协商解决问题。所以“防患于未然”才是最好的方法。
  风险防范:
  1. 公司章程中重视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权行使的规定,通过规定股东或董事表决权限制措施,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2. 公司章程中约定限制表决权的行使,当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减少其投票权的数额。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实行一定限制,能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搞“一言堂”,侵害少数股东的利益。
  3. 章程中约定特定条件下表决权回避,如股东或董事在表决事项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时,应回避不参与表决。举例说明: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1/2 的大股东A 的亲戚B 想进入董事会。章程规定,董事成员的任命和更换需要经过股东会参会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此时,A 要回避表决。由其他参会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才能当选董事。
  4. 在出现表决僵局时,赋予特定的“人”最终决定权。这个特定的“人”的确定方式,要在章程明确规定。(可以是董事长、最大股东、外聘专业机构、外聘顾问等。)
  5. 公司僵局发生后,股东可通过收购股权、征集代理表决权等方式,确立和增强控制权,打破公司僵局。比如,小股东之间协议股权并购,或股权不转让但表决权合并形式,以此类方法积少成多,增强小股东表决权,打破公司僵局。
  (但此种方法效果有限——如在大股东拥有过半数表决权时,小股东即使联合起来也无法与大股东抗衡。)
  6. 小股东应该要求在章程中规定,一旦出现公司僵局,大股东应当收购其股权。并且应该明确规定收购时间(在出现僵局后多久之内进行收购)、收购价格的确定方法等,以求全身而退,保障自身利益。
  以上内容均来自由清华大学出版的《法商之道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36计(修订版)》
  作者:年青, 年鹤童, 著
  出 版 社:清华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