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

2018-11-15 07:20:56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甲某与乙某结婚已有10年,在2017年甲某被诊断患乳腺癌,起初乙某陪同甲某到医院检查化疗,并支付了医疗费,后甲某住院开刀,乙某未陪护甲某,也未给付甲某医疗费,后期甲某出院复查,加强营养等费用,乙某更未支付,对其不闻不问。甲某是农村妇女,无收入来源,乙某是企业职工。现甲某起诉要求乙某给付扶养费。
  [析案]夫妻相互扶养是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由婚姻的效力决定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既有经济上的,也有日常生活的,还有事业上的,是夫妻间全方位的结合,其目的是为夫妻生活构筑坚实基础并创造良好的空间。扶养义务人相互提供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安慰、心灵上的慰藉,是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夫妻间扶养具有如下特点:(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完成的。(2)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是平等的。(3)夫妻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需要扶养,出现如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患病、年老等情形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笔者认为甲某和乙某婚姻关系存续,甲某身患重病又无生活来源,且乙某具有扶养能力,所以甲某要求乙某支付扶养费合法有据,乙某履行抚养义务,给付扶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伍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