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需要为妻子债务还债吗?

2018-11-20 16:36:05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该债务是夫妻债务,还是公司债务。
  1、妻子借款时是何种名义。从题目所描述来看,妻子是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而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借款会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妻子个人的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二是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前者属于个人债务,后者属于公司债务。
  2、妻子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对此,在法律上,应当认定该项债务属于妻子个人债务。如果妻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妻子承担还款责任,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妻子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这种情况下,涉案债务就是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更与夫妻债务无关。
  4、如果夫妻以自己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题目所描述的内容来看,涉案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而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至少没有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能否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法海一粟的观点是:不能。这是因为,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涉案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另外,该借款也不能认定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这里的“共同生活经营”应当是指合伙经营而不应当包括公司经营。
  5、丈夫有无义务协助偿还妻子的债务。如果是公司债务,当然无需协助偿还;除非题主自愿。如果是妻子个人债务,丈夫协助偿还也未偿不可。毕竟是夫妻关系,帮助妻子分担一些责任,作为丈夫也是应该的。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丈夫协助妻子清偿个人债务,并非是本份而是情份。就是说,这里没有所谓“义务”的问题,一切均应自愿,不能强求。
  (法海一粟,侵权法律师)

丈夫需要为妻子债务还债吗?



  最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