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酒驾身亡,宴请者需要赔偿吗?
2018-11-03 19:35:10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张先生是顾先生的发小,二人感情甚深。2009年12月4日,张先生过生日,邀请顾先生在内的三个朋友来家里参加生日聚会。顾先生下班后开车前往张先生家。四人吃饭喝酒后,又去了歌厅唱歌喝酒。凌晨,顾先生独自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身亡。
2010年2月9日,顾先生的父母和妻子将生日聚会组织者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万余元。他们认为,被告张先生作为生日聚会的组织者,在明知顾先生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让其驾车独自回家,置顾先生的安全于不顾,其过错行为与顾先生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理应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
2010年5月4日,顺义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先生因其过生日组织朋友聚会饮酒虽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是,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理应尽到对参与此次聚会相关人员的合理照顾义务,该义务产生于被告张先生组织聚会并饮酒的先行为和公民进行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被告张先生在明知顾先生驾驶轿车来参加聚会的情况下,在与顾先生共同饮酒后理应对顾先生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有效地劝阻和制止其在严重醉酒后驾驶车辆。但是,被告张先生在其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却未能合理地尽到上述义务,其对于顾先生醉酒后超速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理应依法按照其责任程度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最终,法院审核确认原告方合理损失的项目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合计为51万余元,并根据被告张先生的过错程度酌定为20%,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万余元。
逢年过节或者朋友聚会,定要痛饮几杯的"酒文化"在我国经久不衰。然而,因为过量引酒而引发的诸如酒后意外身亡、醉酒驾车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等人间悲剧亦是层出不穷。聚会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而造成活动参与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在此也提醒,在参加聚会时,饮酒要量力而行,并且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上一篇: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的法律措施有哪些? [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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