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资登记为双方的房产处理
2018-11-03 15:45:57 常熟郭庆荣律师网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说明:第二十六条是对婚前一方实际出资买房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下,离婚时如何分割该套房产的裁判指引。该条裁判指引的主要理由为夫妻一方婚前买房时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即表明其愿意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对该房产分割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房产由一方婚前出资的具体情况,对其适当多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亦持该观点。
- 上一篇: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视为赠与 [2018-11-03]
- 下一篇:夫妻共同婚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处理 [2018-11-03]